2019年10月28日,我所張達富律師、崔海春律師承辦的專利侵權民事案件,因盡心盡責、誠信服務,北京德鑫路達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熊先生特地向廣東馳銳律師事務所送來一面上書“劍膽琴心大律師,知識產權保護神”的錦旗以示感謝。
北京德鑫路達汽車用品有限公司因銷售的產品涉嫌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被訴,案件棘手,處理難度非常大,一旦敗訴,將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為了打贏這場沒有退路的官司,熊先生慕名找到馳銳所代理該案。
事務所接受委托后由張達富律師、崔海春律師負責承辦該案,兩位律師積極參與調查,認真負責地對案情進行深度剖析,通過線上線下調查對比,收集了大量的證據。
根據我所律師的仔細分析跟對比,發現原告的專利產品與我所委托人售賣的產品雖然都用于同款式的車輛,整體形狀看似相似,但其中內有乾坤!我所律師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專利設計屬于現有設計,涉案產品與專利外觀比對即不相同,也不相似,不構成侵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最終法院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采納了我所的代理意見,認定涉案專利產品的用途為汽車用品領域,被訴侵權產品同為汽車用品領域,且二者適用于同樣的車型——漢蘭達,兩者相似的地方為車輛的固有結構的限制,除此結構設計相似,其余的設計均存在較大的差異,故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設計的保護范圍,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專利案件之所以勝訴,關鍵在于我所律師能夠抓住訴訟中的核心問題,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熟悉專利侵權的判定規則!在本案中正確界定了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充分將“形狀、圖案、色彩”三個基本設計要素中有效的部分作為判斷依據,作出準確的證據收集!最終在此次專利糾紛中大獲全勝!
廣東馳銳律師事務所以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為特色,在資本市場、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案件辯護、常年法律顧問領域為客戶提供優質法律服務。受廣州市黃埔區司法局委托,以廣東馳銳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團隊為服務主體建立的廣州市黃埔區公共法律服務 (馳銳)工作站于2019年9月在馳銳集團1樓正式開啟服務!
歡迎前來咨詢!
黃埔區公共法律服務(馳銳)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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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授權條件作出了規定,即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由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經過初步審查,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即授予其外觀設計專利權,所以,外觀設計專利權最終是否有效還得經過實質的考驗。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該專利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那么,我們要判斷已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是否會無效,除過期或未繳年費外,就要判斷是否違反專利法的第二十三條規定。
【名詞概念】
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不屬于現有設計,是指在現有設計中,既沒有與涉案專利相同的外觀設計,也沒有與涉案專利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
如何判斷是否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判斷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方法一
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應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可以用于理解該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1、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應當提交其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圖”,說明其外觀設計保護的獨創部位及內容;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已向中國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設計要點圖”的,專利檔案可以作為認定外觀設計要點的證據。
2、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出具中國國家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據,用以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3、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排除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費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見或者不對產品產生美感作用的設計內容。
判斷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方法二
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同類產品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類似產品之間的外觀設計亦可進行侵權判定。
(一)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
外觀設計相同,是指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是相同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并且涉案專利的全部外觀設計要素與對比設計的相應設計要素相同,其中外觀設計要素是指形狀、圖案以及色彩。
如果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僅屬于常用材料的替換,或者僅存在產品功能、內部結構、技術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導致產品外觀設計的變化,二者仍屬于相同的外觀設計。
在確定產品的種類時,可以參考產品的名稱、國際外觀設計分類以及產品銷售時的貨架分類位置,但是應當以產品的用途是否相同為準。相同種類產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產品。
(二)判斷外觀設計是否實質性相同
首先,外觀設計實質相同的判斷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的產品外觀設計。對于產品種類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觀設計,不進行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是否實質相同的比較和判斷,即可認定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不構成實質相同。
其次,相近種類的產品是指用途相近的產品。應當注意的是,當產品具有多種用途時,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則二者應屬于相近種類的產品。
【實質相同的情形】如果一般消費者經過對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整體觀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區別僅屬于下列情形,則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實質相同:
1、其區別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例如,百葉窗的外觀設計僅有具體葉片數不同;
2、其區別在于使用時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證據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設計對于一般消費者能夠產生引人矚目的視覺效果的情況除外;
3、其區別在于將某一設計要素整體置換為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相應設計要素,例如,將帶有圖案和色彩的餅干桶的形狀由正方體置換為長方體;
4、其區別在于將對比設計作為設計單元按照該種類產品的常規排列方式作重復排列或者將其排列的數量作增減變化,例如,將影院座椅成排重復排列或者將其成排座椅的數量作增減;
5、其區別在于互為鏡像對稱。
(佛山市建材協會特約通訊員 潘海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