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 商家最高可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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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 商家最高可罰50萬

        即將于3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關于退貨,商家的以下4種行為將被視為故意拖延或無理由拒絕:1.對于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未辦理退貨手續;2.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3.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未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出現上述情形,商家將面臨最高50萬元罰款。

        點評:新《消法》實施近一年,對于網購商品,“7天無理由退貨”這一條款始終難以落地。商家提出“不影響二次銷售”、“保持出售原狀”、“已拆封不得退貨”等各種要求,讓消費者退貨障礙重重。此次出臺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對商家拖延退貨、曲解退貨要求等做法,作出了“360度無死角”的明確規定。有網友評論該辦法施行后,“買家笑、賣家哭”。然而實際操作中是否真能執行到位?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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